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22號
KSDV,99,訴,1322,2011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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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陳錦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包常成包存賢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萬
0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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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