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林益
被上 訴 人 凃全和
凃伶琴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7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雖於100 年8 月4 日具狀請求延展繳費期限10日,以 籌措上訴費用,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