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原 告 黃振祥即翊祥建築師事務所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法定代理人 游漢明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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