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44號
KSDV,99,建,44,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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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
原   告 黃振祥即翊祥建築師事務所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漢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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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