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工程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99
年度建字第3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65,39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