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皇寶資訊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筆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157 萬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2 萬4814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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