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91號
KSDV,100,補,991,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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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1號
再審原告  曾宇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再審原告提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
係就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96 號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而該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就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就反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484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再
審裁判費3,495 元【計算式:1,995 +1,500 =3,495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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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