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原 告 王廷熙
原告與被告辛逸昭、陳秀華、羅雪.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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