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原告與被告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8,
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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