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99號
KSDV,100,補,1099,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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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圓即黃靖媛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213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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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