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29號
KSDV,100,補,1029,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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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貝
原告與被告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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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