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吳鈁嶁
原告與被告進亞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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