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鏡來
相 對 人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即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
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4年度智
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提供,由本院提存所以100 年度存字第1119
號提存事件受理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臺幣柒億元現金中之肆億元,准予變換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同額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依本院94年 度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現金新台幣( 下同)7 億元為相對人供擔保,由本院提存所以100 年度存 字第1119號擔保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擔保金額龐大,且訴訟耗時費日,為減少利息損失 ,爰依法聲請將其中4 億元現金准予變換,改以同額如附表 所示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下合稱系爭定存單)為擔保 提存物。
二、相對人則以:法院雖應許敗訴之被告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 ,惟其所供擔保除須足供保障日後本案訴訟勝訴確定之原告 ,就其因免為假執行所受損害得全額受賠償外,亦須考量擔 保物變現之難易度,由於外國銀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變現困難,自不宜允聲請人以之充作提存物變換標的。又銀 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屆期可否兌現,端視銀行財務是 否穩健,有無充足之償債能力為斷,是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2 條之1 規定,該定期存單發行銀行之 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再者,系爭提存事件原現金提存物 之擔保價值除原提存之現金外,尚包括提存期間按台灣銀行 牌告活期存款利率計付之利息,是以聲請人所提出供變換之 提存物價值應足擔保前開現金及利息,始謂相當等語置辯。三、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所供之擔保,旨在擔保其 就本案訴訟將來能獲勝訴之確定裁判,而於其一旦受敗訴之 裁判確定,備為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支出訴訟費用或所受損害
之用,是以供擔保人於提出擔保後,聲請變換擔保物為等值 之有價證券以代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如對受擔保利益人尚無 不利,應無不許其聲請變換擔保物之理,惟法院裁定准許供 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時,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 裁判所定之擔保,在經濟上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可,合先敘 明。
四、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判決及系爭提存事件提 存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提 存事件卷證,核閱無訛。又發行系爭定存單之台灣銀行、第 一銀行資本適足率均高於8%,有各該銀行公告之資本適足性 與風險管理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頁、第72頁),足 認各該銀行均具備相當之償債能力。再依代庫機構兌付法院 提存金代存單作業要點第5 條規定,代庫機構兌付提存金, 應依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付利 息,而聲請人於100 年6 月16日提存4 億元現金迄今,台灣 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原為0.16% ,嗣於100 年7 月4 日 調升為年利率0.17% ,有台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 為憑(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是按前揭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原提存之4 億元現金自100 年6 月16日起至100 年8 月2 日止(首日計入),已孳生之利息為85,698元(即[400,000 ,000×0.16 %÷365 ×17]+[400,000,000×0.17% ÷365 × 30]= 29,808 +55,890=85,698,元以下四捨五入),參諸系 爭定存單每月孳生之利息共167,671 元(即[300,000,000× 0.53 %÷365 ×30]+[100,000,000×0.45% ÷365 ×30]=13 0,685+36,986=167,671),已足擔保原提存4 億元現金所生 利息等情,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所提存7 億元現 金中之4 億元,請求以系爭定存單代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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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定期存單種類名稱 │定期存單面額│ 計息利率 │ 總計 │
│ │ │(新台幣) │(年利率)│(新台幣)│
│ │ │ │ │ │
├──┼──────────┼──────┼─────┼─────┤
│ 1 │台灣銀行發行之無記名│ 3億元 │ 0.53% │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4億元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發行之無│ 1億元 │ 0.45% │ │
│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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