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謝雅晴
陳榮宗
陳堯麟
陳如山
陳宓君
陳旻莞
陳宓卿
郭松翊
陳俊義
陳思華
郭芯辰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郭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
度續字第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7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225,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