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續字,100年度,3號
KSDV,100,續,3,201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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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謝雅晴
      陳榮宗
      陳堯麟
      陳如山
      陳宓君
      陳旻莞
      陳宓卿
      郭松翊
      陳俊義
      陳思華
      郭芯辰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郭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
度續字第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7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225,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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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