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0年度,565號
KSDV,100,監,565,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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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宋振忠
應監護宣告 黃暹貴

上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即受監護宣告人黃暹貴前經 鈞院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以100 年度監宣字第124 號裁定 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母 黃洪乙於100 年3 月2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由受監護宣告人黃暹貴及其兄弟姊妹黃暹海、黃嫦英、黃湘 雲四人共同繼承,為辦理遺產協議分割,聲請准許聲請人處 分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 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 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 院100 年度監宣字第12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 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 受監護宣告人黃暹貴為黃洪乙之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 繼承黃洪乙之遺產,就所繼承遺產確有辦理協議分割之必要 ,且處理遺產之繼承分割,於受監護宣告人尚無不利,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准許其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協議分 割之處分,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其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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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及建物之內容 │
├──┼───────────────────┤
│ 1 │地號:高雄市○○區○○段0000-0000 地號│
│ │面積:49.00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2 │地號:高雄市○○區○○段0000-0000 地號│
│ │面積:46.00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3 │建號:高雄市○○區○○段00000-000 建號│
│ │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37巷8 弄19│
│ │之3 號 │
│ │總面積:92.00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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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