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士宜
上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6,335元,嗣據原告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100 年度抗字第44號駁回其抗告,該裁定並於100 年6 月 3 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 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附 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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