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76號
KSDV,100,司聲,876,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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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李偉宏即金峻億企業行
相 對 人 騏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 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悉相對人即債權人以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執全字第54號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順裕營造 有限公司之債權,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尚有糾葛。為此, 聲請限期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聲字第74號裁定 ,以無管轄權為由移轉本院。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金錢 債權之請求,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826 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聲 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1,496,718 元之範圍內,得為 假扣押,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執全字第54號裁 定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現 由本院以100 年度審建字第7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 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實益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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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崴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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