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10號
KSDV,100,司聲,810,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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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俊
相 對 人 立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1473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 人負擔1/2,餘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 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爰 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 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經 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本案第一審起訴時核定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000元,由相對人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29,710元。嗣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 上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44,312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6, 397元。是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之分擔比例計算,應由相對 人負擔二分之一即30,079元【計算式:(00000-0000) 36397x1/2=300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所述,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318元(計算式: 00000-00000=6318)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至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假扣押提存費1000元、戶政規 費15元、公司登記規費120元,因均非屬本案訴訟所支出訴 訟費用,故應予剔除。又法院依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 定,本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原則,應以當事人主張其所支出



之費用為裁判之範圍,即應受當事人聲明範圍之拘束,當事 人所未主張之費用,法院不得依職權確定之,本院僅以聲請 人所聲明之費用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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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