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587號
KSDV,100,司票,2587,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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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聲 請 人 黃琬凌
相 對 人 鍾蕙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7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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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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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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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1月15日│100年1月15日│748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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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15日│748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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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74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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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748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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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5月15日│100年5月15日│748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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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748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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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9年4月9日│10,000元│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748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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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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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