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0年度,10號
KSDV,100,司救,10,201108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金鸞(VO.THI.KIM.LOAN)間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武金鸞(VO.THI.KIM.LOAN)間發 支付命令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9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0 年度司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以供釋明,堪認聲請人 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所附 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