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32號聲 請 人 趙惟芬上聲請人趙惟芬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 台端所附僅 為「現股明細表」及「掛失聲請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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