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聲 請 人 景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憲章上聲請人景口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