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792號
KSDV,100,司催,792,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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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景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章
上聲請人景口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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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