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029號
KSDV,100,司促,37029,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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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謝家男
債 務 人 王淑慧
一、
  ㈠債務人謝家男王淑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
   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㈡債務人謝家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謝家男王淑慧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家男邀相對人王淑慧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
  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
  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債務人至100年8月24日止累計408,286元正未給付,其
  中218,863元為消費款;185,82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謝家男於93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元
  ,約定自93年6月17日起至97年6月1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
  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
  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4日止累計106,07
  7元正未給付,其中57,869元為本金;44,202元為利息;4,0
  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淑慧、謝│100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8863│家男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家男  │100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5786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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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