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916號
KSDV,100,司促,36916,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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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91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債 務 人 吳秋水
債 務 人 吳秋火
債 務 人 吳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叁拾元,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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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