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575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債 務 人 武金鸞(VO. T.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金鸞(VO. THI. KIM.LOAN) 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東興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武金鸞(VO. THI. KIM.LOAN)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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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