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575號
KSDV,100,司促,36575,201108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575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債 務 人 武金鸞(VO. T.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金鸞(VO. THI. KIM.LOAN) 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東興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武金鸞(VO. THI. KIM.LOAN)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