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504號
KSDV,100,司促,36504,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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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5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蔣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蔣秀梅於92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元,約定
  自92年9月12日起至98年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
  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
  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
  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
  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0日止累計55,486元整未給付,
  其中39,731元為本金;12,997元為利息;2,758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65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蔣秀梅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3973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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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