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345號
KSDV,100,司促,36345,201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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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促字第36345 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債 務 人 蘇秀麗
債 務 人 朱永樹
債 務 人 朱德望
債 務 人 朱寬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秀麗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朱慶謀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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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