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促字第36345 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債 務 人 蘇秀麗債 務 人 朱永樹債 務 人 朱德望債 務 人 朱寬壽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秀麗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朱慶謀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