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許坤勝
債 務 人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人
債 務 人 葉李壽美
債 務 人 汪松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葉李壽美、汪松柏
、葉有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276
73號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暨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葉李壽美、汪松柏、葉有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