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 務 人 田秀英
債 務 人 楊煒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零貳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