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2號
債 權 人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1日經授中
字第099329090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提出有無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備查之
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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