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1號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務 人 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
債 務 人 蔡榮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蔡榮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蔡榮農、陳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