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051號
KSDV,100,司促,36051,201108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1號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務 人 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
債 務 人 蔡榮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蔡榮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蔡榮農陳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