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滿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
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
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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