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036號
KSDV,100,司促,36036,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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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滿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
  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
  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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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