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96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陳玉瑟
債 務 人 謝建得
一、債務人陳玉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期款依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陳玉瑟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謝建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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