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林秀滿
訴訟代理人 莊英悟
陳天賜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百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台 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儲蓄部(下稱六信儲蓄部)為付款人,票面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六十九萬六千八百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後於九十年七 月二十三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不獲付款,催索無著等情,固據支 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則辯稱:伊雖曾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受其任 職之榮泰公司負責人莊進生所託前往六信儲蓄部,以自己名義開立支票存款戶, 同意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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