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秩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永警刑社字
第0九一0000五四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二十二時許。㈡、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街七十八號十樓一一七室。㈢、行為:意圖得利,以新臺幣三千元代價與人姦宿。二、訊之被移送人雖於警訊時否認有於右揭時地與男客為性交易行為,惟右開事實, 業據證人即與被移送人為性交易之男客施偉仁於警訊中證述歷歷。參諸被移送人 於第一次警訊時係辯稱:伊係在台南縣永康市○○街七十八號十樓一一七室找伊 朋友阿娟聊天,因朋友不在而在該處看電視等情。嗣於第二次警訊經警方告以證 人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