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5447號
KSDV,100,司促,35447,201108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4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昀熙
法定代理人 李聰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郁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
  零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