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
債 權 人 黃明豊
債 務 人 詹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