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5102號
KSDV,100,司促,35102,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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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2號
債 權 人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仕朋
債 務 人 林仁河
債 務 人 蘇俊哲即久程土木包工業
一、
 ㈠債務人林仁河蘇俊哲即久程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
  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林仁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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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