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0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孫承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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