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941號
KSDV,100,司促,34941,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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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9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夏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
  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釋,其法人人
  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夏慧雯於民國93年6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
  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
  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0年7月14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25,66
  2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7月14日為止之循環息與
  違約金,合計尚欠$29,765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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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