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妙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妙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9日止累計71,468元未給付,其中
40,155元為消費款;27,71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張妙玉於9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93年3月26日起至97年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
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9日止累計349,751元
未給付,其中205,479元為本金;131,281元為利息;12,99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476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妙玉 │100年8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015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妙玉 │100年8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205479│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