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66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智
債 務 人 呂怡霆
債 務 人 劉肇融
債 務 人 黃啟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六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呂怡霆(即呂鳳美)於民國95年9 月
1日邀案外人劉肇融及黃啟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萬
元整,民國100年9月1日到期,並約定依定儲指數利率加
2.432%(目前為3.642%)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此有同一內容之貸款契約(
證一)。
㈡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利息繳納至民國100年1月1日
止,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43,93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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