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0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温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