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850號
KSDV,100,司促,33850,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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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甲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甲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4日止累計63,974元正未給
    付,其中26,026元為消費款;34,34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甲旻於93年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3年4月16日起至95年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
    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
    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4日止累計61,244元正未給付,
    其中30,669元為本金;30,478元為利息;97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甲旻  │100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02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甲旻  │100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5%│
│  │3066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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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