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甲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甲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4日止累計63,974元正未給
付,其中26,026元為消費款;34,34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甲旻於93年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3年4月16日起至95年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
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
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4日止累計61,244元正未給付,
其中30,669元為本金;30,478元為利息;97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甲旻 │100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02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甲旻 │100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5%│
│ │3066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