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鄭崇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崇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鄭崇堯已於民國92年12月2日遷出國外,其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