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50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徐韻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
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上開利率千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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