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名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訴訟代理人 吳恭文
被 告 乙○○
被告兼訴訟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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