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587號
KSDV,100,司促,33587,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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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宇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勝發

債 務 人 韓雅志
債 務 人 蔡繡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零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宇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蔡勝發韓雅志及蔡
  繡琴等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民國(以下
  同)95年11月7日訂借貸款2,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
  年11月7日起至100年11月07日止,在借用期限內一次撥貸並
  不得循環動用,借用本金以每一個月為1期,共分60 期,依
  年金法按月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利息依年息4.895%計付,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此有債務人簽立之借據乙份(內含約定還款方式、利息
  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足稽。
  (二)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有一
  宗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00年03月7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迭經催討無
  效。依上開約定,聲請人自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應全部償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又債務人蔡勝發韓雅志
  蔡繡琴等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5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宇誠工程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9│
│  │196843│限公司、蔡│月7日起   │      │5       │
│  │元  │勝發、蔡繡│      │      │       │
│  │   │琴、韓雅志│      │      │       │
├──┼───┼─────┼──────┼──────┼───────┤
│ 002│新臺幣│宇誠工程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9│
│  │131226│限公司、蔡│月7日起   │      │5       │
│  │元  │勝發、蔡繡│      │      │       │
│  │   │琴、韓雅志│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宇誠工程有│自民國100年3│至民國100年9│年息百分之0.48│
│  │196843│限公司、蔡│月7日起   │月6日止   │95      │
│  │元  │勝發、蔡繡├──────┼──────┼───────┤
│  │   │琴、韓雅志│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97│
│  │   │     │月7日起   │      │9       │
├──┼───┼─────┼──────┼──────┼───────┤
│ 002│新臺幣│宇誠工程有│自民國100年3│至民國100年9│年息百分之0.48│
│  │131226│限公司、蔡│月7日起   │月6日止   │95      │
│  │元  │勝發、蔡繡├──────┼──────┼───────┤
│  │   │琴、韓雅志│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97│
│  │   │     │月7日起   │      │9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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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