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21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務 人 陳德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