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490號
債 權 人 鄭萌朮
債 務 人 鄭崇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崇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並提出各項代墊費用之相關證明
影本。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期(何年何月何日)及其依據。
三、債務人鄭崇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具狀時請註明有效之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