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0號
原 告 廣超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南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霖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柒佰零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一萬四千二百三十七元。原告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購買電池,依雙方契約約定,被告負有保固之責任。惟原 告所販賣之電池陸續遭客戶以瑕疵為由退回,原告乃依約將電池退還被告檢修, 數量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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